(2015)云法民初字第00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XX富与杨辉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富,杨辉全,浦东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法民初字第00883号原告XX富,男,195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代理人黎帅,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杨辉全,男,195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第三人浦东兰,女,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XX富诉被告杨辉全、第三人浦东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96.00元,减半收取1598.00元,由原告XX富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冉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