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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初字第1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南充市宁东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省天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市宁东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天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1147号原告南充市宁东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诗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芮涵,该公司风控部职员。被告四川省天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仕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市宁东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省天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充市宁东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充市宁东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正当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充市宁东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天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应减半收取2108元,由原告南充市宁东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宋范杨二0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何 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