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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恢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王睿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睿,X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恢字第112-1号申请执行人王睿,男,198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银川市贺兰县。被执行人XX,男,197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定州市人,现住银川市。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作出(2014)金执字第584-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XX所有的位于宁夏大武口区房屋的产权户籍。现因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XX所有的位于宁夏大武口区房屋产权户籍的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建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罗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