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民终字第1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陈蒙与刘辉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终字第17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男,197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女,198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上诉人陈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4)仓民初字第2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陈某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汪霞审 判 员 张佳佳代理审判员 雷晓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陈建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