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知)初字第04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北京神州瑞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鹏瑞利美融加二(北京)置业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神州瑞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鹏瑞利美融加二(北京)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咨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知)初字第04156号原告北京神州瑞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慧寺路5号9号楼1-2层房间。法定代表人吴盟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晓曼,北京观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鹏瑞利美融加二(北京)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潞阳北街60号0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神州瑞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鹏瑞利美融加二(北京)置业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北京神州瑞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鹏瑞利美融加二(北京)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北京神州瑞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神州瑞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鹏瑞利美融加二(北京)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神州瑞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审 判 长 魏 嘉代理审判员 邓旭明人民陪审员 栾文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闫永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