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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皋执字第2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南通市通州区百思邦德纺织有限公司与南通素菲雅服饰辅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市通州区百思邦德纺织有限公司,南通素菲雅服饰辅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2971号申请执行人南通市通州区百思邦德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斌,总经理。被执行人南通素菲雅服饰辅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建军,总经理。联系电话。南通市通州区百思邦德纺织有限公司与南通素菲雅服饰辅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皋商初字第06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4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732.5元,执行费3571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胡洪俊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停产歇业,法定代表人袁建军长期外出,地址不详。本院扣划该案审理中保全的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0186.73元(已给付),申请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建议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胡洪俊执行员  吴宣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毛佳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