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竹民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原告杨雪梅诉被告罗万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雪梅,罗万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竹民保字第114号原告杨雪梅,女,41岁,汉族。被告罗万吉,男,60岁,汉族。原告杨雪梅诉被告罗万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罗万吉所有的川FAM5**小型轿车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罗万吉所有的川FAM5**小型轿车进行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