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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周少民初字第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唐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周少民初字第0016号原告唐某。委托代理人倪隽,江苏21世纪众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某。委托代理人王淑芳,射阳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唐某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表示不舍得小孩,故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审判员 金 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尹丛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