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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006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陈宣莲与宣城中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中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643-1号申请执行:陈宣莲,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宣城中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法定代表人:郭君杰,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宣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宣城中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23日作出的(2015)宣民一初字第002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宣城中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宣莲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宣城中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工资款51800元,并承担受理费260元、执行费681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宣城中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该银行存款本院可依法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宣城中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274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 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