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上民初字第2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8

案件名称

赵海与陈连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州,陈连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初字第240-1号原告赵海州,男,1963年10月15日生,汉族。被告陈连芳,男,1963年6月2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海州诉被告陈连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海州诉请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和利息214000元,后将上述金额变更为150000元,并于2015年4月2日以被告愿意分批把所欠款在2015年底还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海州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海州撤回起诉。诉讼费1650元,由原告赵海州负担。原告赵海州已预交4510元,扣除诉讼费1650元,剩余部分2860元退还原告赵海州。审 判 长  彭 勃代理审判员  王光献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时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