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泾民一初字第00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夏某某与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泾民一初字第00422号原告:夏某某,男,1987年7月1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康某某,女,1985年8月13日生,汉族,农民。原告夏某某诉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振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卫芝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