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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耀行非诉审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铜川市国土资源局耀州分局与被申请人铜川市耀州区演池乡政府上龙村村委会非诉行政执行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铜川市国土资源局耀州分局,铜川市耀州区演池乡上龙村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非 诉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耀行非诉审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铜川市国土资源局耀州分局。住所地耀州区步寿路。法定代表人雷某某,局长。委托代理人董某某,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铜川市国土资源局耀州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女,1970年1月10日出生,铜川市国土资源局耀州分局科员。被申请人铜川市耀州区演池乡上龙村村委会。2015年3月16日,本院收到申请人递交的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申请人于2014年12月1日所做的铜耀国土资执罚(2014)59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审查,申请人所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被申请人未经依法批准和被申请人村民签订租地协议,于2012年10月开始在演池乡上龙村下龙组南擅自占用耕地建两委会办公楼和文化广场。地类为耕地,土地权属为上龙村集体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前已建成投入使用。本院认为,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铜川市国土资源局耀州分局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红艳人民陪审员  赵文国人民陪审员  刘 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穆军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