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文行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周洪明与文登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洪明,文登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威文行初字第5号原告周洪明,农民。委托代理人周明业,男,1945年12月11日生,汉族,系原告周洪明之兄。被告文登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文登经济开发区广州路**号。法定代表人刘黎宁,主任。委托代理人宋芳。委托代理人邓树新。原告周洪明诉文登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洪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洪明承担。审 判 长 于 青审 判 员 艾江月代理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时巾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