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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铁民初(指)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陈睿君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海中心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睿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海中心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

全文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津铁民初(指)字第130号原告陈睿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海中心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于家堡金融区第52号。负责人黎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郝伟利,该公司员工。原告陈睿君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海中心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户传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睿君,被告委托代理人郝伟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睿君诉称:原告为其名下津H×××××号小客车向被告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率附加险。2014年11月3日,原告驾驶保险车辆,沿金钟河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与金沙江路交口时,与案外人金德胜驾驶的津E×××××号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原告陈睿君负全部责任。后经天津市红桥区价格认证中心对第三者车损失进行评估,案外人金德胜车辆损失总额确定为6572元。事故处理完毕后,原告对自己受损车辆进行了维修,并支付车辆维修费9420元。被告对以上损失拒绝赔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9420元、第三者财产损失4572元,共计1399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海中心公司辩称:同意在保险限额的合法范围内赔偿。但对第三者的车辆损失有异议,认为价格认证部门评估定损过高;对原告自己车辆损失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原告为其名下津H×××××号小客车向被告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率附加险,保险期间为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其中车辆损失险限额为17362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300000元。2014年11月3日,原告驾驶保险车辆,沿金钟河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与金沙江路交口时,与案外人金德胜驾驶的津E×××××号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原告陈睿君负事故全部责任。后经天津市红桥区价格认证中心对第三者车辆损失进行评估,损失总额确定为6572元。事故处理完毕后,原告对自己受损车辆进行了维修,并支付车辆维修费9420元。另查明:就案外人金德胜的车辆损失6572元,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河北支队王串场大队主持调解,原告已赔偿完毕。被告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上述损失2000元,原、被告双方就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在另案中已解决。上述事实,有保险单、驾驶证、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结论书、赔偿凭证、修理费发票等证据和当事人庭审陈述意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原告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事故,造成的原告车辆损失和第三者车辆损失,属于车辆损失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被告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原告就自己车辆损失支出维修费9420元,被告同意赔付,本院不持异议。第三者车辆损失经评估确定为6572元,该评估是公安交管部门依据事故处理程序委托价格认证部门进行的,结论客观、真实,且原告已经实际赔偿,故第三者车辆损失超出交强险赔付限额的部分,即剩余的4572元,被告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对于被告认为评估价格过高的抗辩意见,因未提交相应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海中心公司赔偿原告陈睿君车辆损失保险金9420元、第三者财产损失保险金4572元,共计1399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海中心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海中心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费用本院不再办理退费手续,被告负担的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户传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吴丽丽附:本判决依据法律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