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赵一文与于万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一文,于万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329号原告:赵一文,男,汉族,住通化县。被告:于万兴,男,汉族,住通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一文诉被告于万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一文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一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一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一文负担。审判员 杨伟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孙明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