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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蒋兴成、十堰市亨利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十堰市亨利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十堰市亨利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郧西学府华苑项目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兴成,十堰市亨利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十堰市亨利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郧西学府华苑项目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407号原告蒋兴成,男,生于1963年12月17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教师。被告十堰市亨利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十堰市五堰街办北街东山路10号1-2-1号。法定代表人汪晓成,现任该公司董事长职务。被告十堰市亨利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郧西学府华苑项目部。负责人罗先升,现任该公司经理职务。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兴成诉被告十堰市亨利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十堰市亨利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郧西学府华苑项目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兴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兴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兴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蒋兴成负担。审 判 长  陈永宝审 判 员  李裕强人民陪审员  陈明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黄林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