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6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张芳与刘梅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芳,刘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646-7号申请执行人张芳,居民。被执行人刘梅,居民。本院在执行张芳与刘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达成协议,申请人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2)平民初字第34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陈贵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