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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6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张芳与刘梅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芳,刘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646-7号申请执行人张芳,居民。被执行人刘梅,居民。本院在执行张芳与刘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达成协议,申请人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2)平民初字第34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陈贵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