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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山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袁某与许某某其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彭山执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袁某,男。委托代理人帅建红,四川同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许某某,女。申请执行人袁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彭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彭劳人仲案(2014)第67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许某某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许某某向本院提交了还款计划承诺书,申请执行人同意并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即:“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彭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彭劳人仲案(2014)第67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未按照还款计划承诺书约定的时间如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彭凌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