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靖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袁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泰靖刑初字第10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甲,男。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靖检诉刑诉(2015)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小凤,被告人袁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0月23日至2010年1月20日,被告人袁某甲在经营博兰特服装公司期间,违反国家税收法规,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苏某甲(已判刑)从宿迁金辰纺织有限公司为博兰特服装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计10份,价税1077375元,税款计156541.68元。上述发票均已由博兰特服装公司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2014年9月30日,被告人袁某甲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苏某甲、孙某甲等人的证言,博兰特服装公司会计凭证及虚开的增值税发票,税务部门出具的抵扣证明,靖江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博兰特服装公司企业吊销后未注销资料查询表以及被告人袁某甲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袁某甲退出税款156541.68元。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国家税收法规,让他人为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依法处罚。被告人袁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袁某甲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故酌情从轻处罚。经审前调查,对被告人袁某甲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给予其一定的考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袁某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袁某甲退出的税款十五万六千五百四十一元六角八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朱肇曾人民陪审员  方志强人民陪审员  罗 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顾蕴青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