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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多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够某某,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贵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够某某。被执行人多某某。111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够某某与被执行人多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多某某应支付申请人够某某案款61950.0元,承担执行费829.25元。本院已执行10000元,尚有51950元未执行,现因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青民申字第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海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对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海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终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才 旦 加审 判 员 宋 廷 宝代理审判员 卓 玛 本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东周尖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