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平新商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潘苏杭与顾纪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苏杭,顾纪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平新商初字第50号原告:潘苏杭。被告:顾纪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苏杭与被告顾纪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苏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96元,减半收取2498元,由原告潘苏杭负担。审判员  侯剑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志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