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三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张立山与高瑞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山,高瑞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三初字第28号原告张立山。被告高瑞苑。原告张立山与被告高瑞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立山以被告高瑞苑地址变更无处查找为由,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立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张立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立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0元,减半收取835元,由原告张立山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琢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白丽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