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禹民一初字第34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张强与禹州市鑫辉木业有限公司、王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强,禹州市鑫辉木业有限公司,王晓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禹民一初字第3482-1号原告张强,男,生于1989年8月15日,汉族。被告禹州市鑫辉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少可。被告王晓波,男,生于1970年6月2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强诉被告禹州市鑫辉木业有限公司、王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借款经手人陈五帅涉嫌诈骗,并已由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区分局立案侦查,且已被采取强制措施,本案需以刑事案件结果为依据,而刑事案件尚未审结,本案应中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李 钊审 判 员 徐勇锋人民陪审员 王占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娜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