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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商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胥纪龙与赵宗海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纪龙,赵宗海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商初字第185号原告胥纪龙,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陵县。被告赵宗海,男,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陵县。原告胥纪龙诉被告赵宗海所有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4日诉来本院。本院受理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明确地址,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胥纪龙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八份,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承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谭 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