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郭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012号原告郭某,女,1974年4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宁江区石化街。被告唐某,男,1967年11月13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同原告。原告郭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郭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刘春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奕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