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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行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任起彬、余美玲等与平舆县清河街道办事处张楼居委会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起彬,余美玲,平舆县清河街道办事处张楼居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平行初字第31号原告任起彬,男,汉族,1966年10月4日出生,住平舆县。原告余美玲,女,汉族,1966年3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平舆县清河街道办事处张楼居委会。负责人张小彬,主任。原告任起彬、余美玲不服被告清河街道办事处张楼居委会强行把其宅基地卖给平舆县万通公司,认为侵害了自己享有的土地使用权,要求归还其宅基地,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要通过民事途径解决为由提起撤诉请求。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勇审 判 员  张俊峰人民陪审员  杨鹏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勾向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