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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民终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08

案件名称

重庆玉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与新疆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玉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新疆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民终字第4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重庆玉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44号。负责人:义徳金,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范龙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新疆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喀什西路670号。法定代表人:胡新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勇,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重庆玉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泽普县人民法院(2014)泽民字第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重庆玉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于2015年4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重庆玉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玉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9254元,由上诉人重庆玉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负担4627元,退上诉人重庆玉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4627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荣 琴代理审判员 马  瑞代理审判员 赛依不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胡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