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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7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刘孝菊与朱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孝菊,朱云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7015号原告刘孝菊,女,197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孔祥忠,重庆泰洪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云梅,女,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孝菊与被告朱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孝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亦未提出缓、减、免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金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何西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