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7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刘孝菊与朱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孝菊,朱云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7015号原告刘孝菊,女,197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孔祥忠,重庆泰洪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云梅,女,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孝菊与被告朱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孝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亦未提出缓、减、免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金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何西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