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屯民二初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黄山屯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山市轻纺供销有限公司、吴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屯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轻纺供销有限公司,吴征,张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屯民二初字第00044号原告:黄山屯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朱春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发明,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泽民,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山市轻纺供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吴征,董事长。被告:吴征。被告:张清,女,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山屯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山市轻纺供销有限公司、吴征、张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山屯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黄山屯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山屯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59.50元,由原告黄山屯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吴彬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