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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强执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强县支行与宁强县真菌研究所公正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强县支行,宁强县真菌研究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强执字第001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强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宁强支行)。负责人冯钧,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许红。委托代理人尹学民。被执行人宁强县真菌研究所。法定代表人张怀荣,系该所所长。申请执行人农行宁强支行与被执行人宁强县真菌研究所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强县公证处(2009)宁证经字第09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确定,义务人宁强县真菌研究所应偿还农行宁强支行借款12.7万元及利息。经本院前期执行和申请人催要,义务人履行了4.7万元,剩余8万元及利息至今仍未履行,现权利人向本院提出恢复本案执行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履行了借款本金8万元。经查,被执行人现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强县公证处(2009)宁证经字第09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的执行。执行费1100元,由被执行人宁强县真菌研究所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谢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