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0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原告左建波与被告郭留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建波,郭留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0569号原告左建波。被告郭留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左建波与被告郭留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建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属于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建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元,退还原告左建波。代理审判员 张 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刘统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