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尤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原告蔡龙基与被告蔡龙春、陈长枝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龙基,蔡龙春,陈长枝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尤民初字第152号原告蔡龙基,男,1967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被告蔡龙春,男,198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被告陈长枝,男,198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龙基与被告蔡龙春、陈长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龙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龙基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龙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龙基负担。审判员 陈振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陈惠娟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