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0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重庆康本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江渊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康本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江渊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0986号原告重庆康本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珠江路48号3栋28-2号。组织机构代码:58801518-1。法定代表人梁毅,职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赵乾伟,重庆长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渊,男,汉族,1976年7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康本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江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康本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康本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康本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4元,由原告重庆康本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付家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周才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