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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立保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开原某某种业有限公司与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开原某某种业有限公司,韩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立保字第00096号原告:开原某某种业���限公司,地址开原市老城街北关村。法定代表人:任某某被告:韩某,男,1962年10月4日出生,住开原市义和路****单元302。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存放在开原市工业园区南区(鼎力阀门有限公司院内)的润田汇丰种业有限公司仓库内及存放在开原市开清路中段(尊豪斯卡拉院后)的大豆共计513890公斤予以查封,查封金额1,054,342.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韩某存放在开原市工业园区南区(鼎力阀门有限公司院内)的润田汇丰种业有限公司仓库内及存放在开原市开清路中段(尊豪斯卡拉院后)的大豆共计513890公斤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 强审判员 高兴泉审判员 钟 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