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执三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郑志勤与韩高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志勤,韩高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邹执三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郑志勤,居民。被执行人韩高三,居民。申请执行人郑志勤与被执行人韩高三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三年五月二十日作出邹平县人民法院(2013)邹民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款10500元,已执行/元,尚欠10500元,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本案暂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邹平县人民法院(2013)邹民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小增审判员 徐 然审判员 李 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释学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