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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二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周驿东诉刘坤华、魏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驿东,刘坤华,魏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二初字第149号原告周驿东,男。被告刘坤华,男。被告魏建军,男。本案在审理原告周驿东诉被告刘坤华、魏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驿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00元,经领导审批减免6500元,收取2500元,由原告周驿东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黄 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