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二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周驿东诉刘坤华、魏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驿东,刘坤华,魏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二初字第149号原告周驿东,男。被告刘坤华,男。被告魏建军,男。本案在审理原告周驿东诉被告刘坤华、魏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驿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00元,经领导审批减免6500元,收取2500元,由原告周驿东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黄 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