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翟冬冬诉王海军、卢江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冬冬,王海军,卢江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10号原告:翟冬冬,男,汉族,1990年11月27日出生。被告:王海军,男,汉族,1979年9月18日出生。被告:卢江涛,男,汉族,1976年5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翟冬冬诉被告王海军、卢江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翟冬冬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海军、卢江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翟冬冬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冬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翟冬冬负担。审 判 长 赵保健审 判 员 彭非非代审判员 陈 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陈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