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民二初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彭学忠与钱玉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学忠,钱玉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枞民二初字第00131号原告:彭学忠,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系双胞胎饲料店业主。被告:钱玉才,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原告彭学忠与被告钱玉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郁庆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学忠,被告钱玉才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彭学忠诉称:2013年2月10日,钱玉才在彭学忠饲料店赊购猪饲料2万元,钱玉才向彭学忠出具2万元的欠条一张,并口头约定2014年11月前归还。嗣后,彭学忠多次向钱玉才催款未果。请求判令钱玉才给付彭学忠上述货款2万元。钱玉才在庭审中辩称:钱玉才与彭学忠系亲戚关系。钱玉才欠彭学忠饲料款2万元属实,但双方没有口头约定该2万元于2014年11月前归还。彭学忠是无证经营饲料店,其所销售的猪饲料质量有问题,造成了钱玉才的损失。经审理查明:彭学忠与钱玉才系亲戚关系。彭学忠在枞阳县经营“双胞胎饲料店”(未办理营业执照),经营猪饲料销售等业务。钱玉才妻子周爱华在枞阳县经营饲养场,从事生猪饲养。2013年2月10日,钱玉才在彭学忠的“双胞胎饲料店”赊购猪饲料2万元,钱玉才向彭学忠出具2万元的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到猪饲料人民币贰万元整。今欠人钱玉才。2013年2月10日”。嗣后,彭学忠多次催款无果,因而成讼。本院认为:彭学忠与钱玉才之间的饲料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钱玉才因该买卖合同欠彭学忠货款,拖延未付,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故对彭学忠要求钱玉才支付货款2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钱玉才在庭审中辩称彭学忠销售的猪饲料质量有问题,因钱玉才没有举证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钱玉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彭学忠货款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钱玉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郁庆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谢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