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双民初字第01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苏宝鼎与孙海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宝鼎,孙海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双民初字第01406号原告苏宝鼎,男,197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葫芦岛市连山区。被告孙海富,男,住朝阳市双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宝鼎诉被告孙海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宝鼎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宝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元(原告苏宝鼎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苏宝鼎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凤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卢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