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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双民初字第01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苏宝鼎与孙海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宝鼎,孙海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双民初字第01406号原告苏宝鼎,男,197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葫芦岛市连山区。被告孙海富,男,住朝阳市双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宝鼎诉被告孙海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宝鼎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宝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元(原告苏宝鼎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苏宝鼎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凤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卢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