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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民一初字第1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李冰与陈永鹏富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冰,陈永鹏,富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一初字第1046号原告李冰,女,住址新民市。委托代理人李雪,女,系原告姐姐。委托代理人赵率帆,系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永鹏,男,住址新民市。被告富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苏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博,系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冰诉被告陈永鹏、富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保全费220元,合计47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赵国新代理审判员  胡水静人民陪审员  高 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祁 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