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0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668号原告:刘某,男,198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女,198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受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