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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0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668号原告:刘某,男,198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女,198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受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