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中法执外异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乔红、李俊颖与德信物业发展(武汉)有限公司、深圳泰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执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梅中法执外异字第2号案外人:乔红,女,汉族,1964年1月1日出生。案外人:李俊颖,女,汉族,1953年4月3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德信物业发展(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号武汉广场**楼。法定代表人:蔡维谦,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深圳泰生房地产开���有限公司(原为深圳泰生实业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农轩路**号“香珠花园”*栋。法定代表人:蔡维谦,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04)梅中法执字第433号案件过程中,于2009年1月13日作出(2004)梅中法执字第433号恢-1之二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深圳泰生实业公司所有的预售登记在深圳华深实业发展公司[房地产预售许可证编号:深房许字(1998)006号]、深圳市辰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地产预售许可证编号:深(福)房许字(1998)055号]名下的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农轩路29号“香珠花园”的编号为A栋:401、402、403、406、407、408、412、501、503、504、505、506、507、508、509、510、512、601、602、603、604、605、612、701、702、703、704、705、706、707、708、709、712、801、805、806、807、808、809、810、812、905、906、907、908、909、910、912、1201、1202、1205、1206、1207、1209、1211、1212、1303、1305、1306、1307、1308、1312、1403、1404、1405、1406、1407、1408、1411、1501、1502、1503、1504、1505、1506、1507、1509、1510、1511、1512、1601、1602、1603、1604、1605、1606、1607、1608、1609、1610、1701、1702、1703、1704、1705、1706、1707、1708、1709、1710、1711、1712、1801、1802、1803、1804、1805、1806、1807、1808、1809、1810、1811、1812;编号为B栋:404、405、406、407、408、409、410、412、501、502、505、506、606、610、701、702、703、704、706、707、708、709、710、711、712、801、806、810、811、812、903、904、909、910、911、912、1201、1203、1204、1205、1208、1209、1210、1211、1212、1301、1302、1303、1304、1305、1306、1307、1308、1401、1402、1403、1404、1405、1406、1407、1408、1412、1503、1504、1506、1507、1508、1512、1603、1604、1607、1608、1612、1701、1702、1703、1704、1705、1706、1707、1708、1709、1710、1711、1712、1801、1802、1803、1804、1805、1806、1807、1808、1809、1810、1811、1812;编号为C栋:202、203、204、205、206、301、302、303、304、305、306、401、402、403、404、405、406、501、502、503、504、505、506、601、602、603、604、605、701、702、703、704、705、706、801、802、803、804、805、806、902、903、904、905、906;编号为D栋:201、202、205、206、207、208、301、302、305、306、307、308、401、402、405、406、407、408、501、502、505、506、507、508、601、602、605、606、607、608、701复式、801复式、7/802复式、7/805复式、7/806复式、7/807复式、7/808复式、9/1001复式、9/1002复式、9/1005复式、9/1006复式、9/1007复式、9/1008复式房产;A栋、B栋裙楼4919.62平方米的三层楼商铺、57个地下车库以及51个地上车位。案外人乔红、李俊颖分别于2015年3月18日、3月19日对本院作出的(2004)梅中法执字第433号恢字1号的执行裁定书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乔红、李俊颖称,在申请执行人德信物业发展(武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泰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中,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梅中法执字第433号恢字1号裁定书,对案外人乔红的财产,深圳市香珠花园A栋406、510,D栋7/806复式(即D栋706,产权登记D栋2-706),AB栋南二层1-3#、10-15#、20-22#(即AB栋裙楼二层商铺)以及案外人李俊颖的财产,深圳市香珠花园AB栋首层106号(原备案115、113号)、112号(原备案106号)房产进行了错误查封。为此,案外人依法提起执行异议,请求中止查封裁定的执行,并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案外人乔红向本院提交了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1)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306号《民事判决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房终字第814号《民事判决书》、深圳市福田��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执字第4130号《结案通知书》、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8)深福法行初字第140号《行政判决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深中法行终字第148号《行政判决书》、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2)深福法房初字第2104号《民事判决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深中法民五终字第2477号《民事裁定书》。案外人李俊颖向本院提交了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2)深福法房初字第1628-1630号《民事判决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深中法房终字第247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2004)梅中法执字第433号案件过程中,于2009年1月13日作出(2004)梅中法执字第433号恢字1之二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深圳泰生实业公司所有的预售登记在深圳华深实业发展公司[房地产预售许可证编号:深房许字(1998)006号]、深圳市辰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地产预售许可证编号:深(福)房许字(1998)055号]名下的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农轩路29号“香珠花园”的编号为A栋:401、402、403、406、407、408、412、501、503、504、505、506、507、508、509、510、512、601、602、603、604、605、612、701、702、703、704、705、706、707、708、709、712、801、805、806、807、808、809、810、812、905、906、907、908、909、910、912、1201、1202、1205、1206、1207、1209、1211、1212、1303、1305、1306、1307、1308、1312、1403、1404、1405、1406、1407、1408、1411、1501、1502、1503、1504、1505、1506、1507、1509、1510、1511、1512、1601、1602、1603、1604、1605、1606、1607、1608、1609、1610、1701、1702、1703、1704、1705、1706、1707、1708、1709、1710、1711、1712、1801、1802、1803、1804、1805、1806、1807、1808、1809、1810、1811、1812;编号为B栋:404、405、406、407、408、409、410、412、501、502、505、506、606、610、701、702、703、704、706、707、708、709、710、711、712、801、806、810、811、812、903、904、909、910、911、912、1201、1203、1204、1205、1208、1209、1210、1211、1212、1301、1302、1303、1304、1305、1306、1307、1308、1401、1402、1403、1404、1405、1406、1407、1408、1412、1503、1504、1506、1507、1508、1512、1603、1604、1607、1608、1612、1701、1702、1703、1704、1705、1706、1707、1708、1709、1710、1711、1712、1801、1802、1803、1804、1805、1806、1807、1808、1809、1810、1811、1812;编号为C栋:202、203、204、205、206、301、302、303、304、305、306、401、402、403、404、405、406、501、502、503、504、505、506、601、602、603、604、605、701、702、703、704、705、706、801、802、803、804、805、806、902、903、904、905、906;编号为D栋:201、202、205、206、207、208、301、302、305、306、307、308、401、402、405、406、407、408、501、502、505、506、507、508、601、602、605、606、607、608、701复式、801复式、7/802复式、7/805复式、7/806复式、7/807复式、7/808复式、9/1001复式、9/1002复式、9/1005复式、9/1006复式、9/1007复式、9/1008复式房产;A栋、B栋裙楼4919.62平方米的三层楼商铺、57个地下车库以及51个地上车位。此后,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裁定解除了对部分房屋的查封,但案外人乔红、李俊颖提起执行异议的深圳市香珠花园A栋406、510,D栋7/806复式(即D栋706),AB栋首层106、113、115号、南二层1-3#、10-15#、20-22#(即AB栋裙楼二层商铺)仍处于查封状态。本院认为,乔红认为本院在执行(2004)梅中法执字第433号案件过程中,作出的(2004)梅中法执字第433号恢字1号执行裁定将其所有的位于深圳市福田区香珠花园A栋406、510房,D栋706(即7/806复式),AB栋南二层1-3#、10-15#、20-22#店铺误作被执行人深圳泰生实业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请求法院立即中止执行,并对该房产予以解除查封。经审查,深圳市福田区香珠花园A栋406、510房,D栋706房(即7/806复式),该三套房屋乔红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对此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3)深中法房终字第814号民事判决证实,虽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乔红并无过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该深圳市福田区香珠花园A栋406、510房,D栋706房(即7/806复式)法院不得查封,异议人乔红对此三套房的异议理由成立,应予支持,该三套房应中止执行。至于乔红提出的深圳市福田区香珠花园AB栋南二层1-3#、10-15#、20-22#店铺问题。经审查,虽然乔红曾与开发商就此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到相关部门进行了预售备案,但该预售备案已被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于2007年11月27日予以撤��,深圳市人民政府维持了该撤销备案决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生效的(2009)深中法行终字第148号行政判决亦认定该撤销预售备案是合法的。乔红提交的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2)深福法房初字第2104号《民事判决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深中法民五终字第2477号《民事裁定书》,不能证明乔红现阶段取得了该房屋的物权,异议人乔红认为深圳市福田区香珠花园AB栋南二层1-3#、10-15#、20-22#店铺物权是其的,依据不足,不予支持,该请求应予驳回。李俊颖认为本院的执行裁定将其所有的位于深圳市福田区香珠花园AB栋106、113、115店铺误作被执行人深圳泰生实业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请求法院立即中止执行,并对该房产予以解除查封。经审查,深圳市福田区香珠花园AB栋106、113、115店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02)深中法房终字第2470号、2471号、2472号民事判决亦认定李俊颖与开发商就该三店铺的买卖合同有效。鉴于买卖合同有效且李俊颖实际占有该店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该深圳市福田区香珠花园AB栋106、113、115店铺法院不得查封,异议人李俊颖对此三个店铺的异议理由成立,应予支持,该三个店铺应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中止本院作出的(2004)梅中法执字第433号恢字1号执行裁定书中对深圳市福田区香珠花园A栋406、510房,D栋706房(即7/806复式)、深圳市福田区香珠花园AB栋106、113、115店铺查封裁定的执行。二、驳回乔红对本院作出的(2004)梅中法执字第433号恢字1号执行裁��书中对深圳市福田区香珠花园AB栋南二层1-3#、10-15#、20-22#店铺查封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本裁定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琼审判员 李 林审判员 陈 勤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吴丽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