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4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徐某与胡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476-3号申请执行人徐某。被执行人胡某。申请执行人徐某与被执行人胡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175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4510元。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胡某向本院交付案款4510元,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对利息的主张,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黄民初字第175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付波审 判 员 张培荣人民陪审员 何利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刘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