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与叶某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叶某全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217号原告田某,女,1984年5月20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贵州省印江县人。被告叶某全,男,1981年10月7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湖南省龙山县人。本院审理的原告田某诉被告叶某全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田小屏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叶海全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对被告叶某全离婚纠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因本案系诉前调解,本院予以免收。审 判 员 田代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唐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