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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与叶某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叶某全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217号原告田某,女,1984年5月20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贵州省印江县人。被告叶某全,男,1981年10月7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湖南省龙山县人。本院审理的原告田某诉被告叶某全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田小屏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叶海全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对被告叶某全离婚纠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因本案系诉前调解,本院予以免收。审 判 员  田代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唐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