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中民诉前调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与安徽金阳电器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铜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铜陵元极电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陈建平、谢翠兰、马勇、赵东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中民诉前调字第0003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机构代码:85110618-8。法定代表人:崔国强。被告:铜陵元极电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代码:79983472-6。法定代表人:陈建平。被告:铜陵电工材料厂,机构代码:15110246-9。法定代表人:黄伟。被告:安徽金阳电器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代码:67586169-3。法定代表人:陈建平。被告:安徽铜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机构代码:61043589-6。法定代表人:陈坚。被告:陈建平。被告:谢翠兰,女,195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告:马勇,男,196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告:赵东霞,女,196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与被告安徽金阳电器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铜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铜陵元极电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陈建平、谢翠兰、马勇、赵东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向我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的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撤回诉前调解。审 判 长 刘 策审 判 员 迟友林人民陪审员 刘 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