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商初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缪国锋、梁素芹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商初字第00086号原告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五爱家园89号(实际经营地:无锡市运河东路555号时代国际A座9楼。法定代表人王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煌、葛雨婷,均系上海市协力(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缪国锋。被告梁素芹。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房置业公司)与被告缪国锋、梁素芹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住房置业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住房置业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住房置业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卫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