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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执字第4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张洪权与文登煜琳木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权,文登市煜琳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459-1号申请执行人张洪权(身份证号2205021953********),男,汉族,1962年7月10日出生,住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青州街***号***室。被执行人文登市煜琳木业有限公司。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7日做出的(2015)威环民初字第1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留了被执行人部分款项,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标的按债权比例分配后,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5)威环民初字第1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丛明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 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