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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象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覃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象民初字第104号原告覃某。被告谭某。本院在审理覃某诉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欲与被告在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覃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其请求理由正当,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覃某负担。审 判 长  黄泰钧审 判 员  阳 磊人民陪审员  李丽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谢杰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