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法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代传永与范涛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法执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代传永,依据已经发生��律效力的(2014)夏民初字第21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范涛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夏民初字第21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文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冯献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