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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法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代传永与范涛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法执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代传永,依据已经发生��律效力的(2014)夏民初字第21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范涛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夏民初字第21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文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冯献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