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太商初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吴江市万家美电脑编织有限公司与吴江佳依达服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万家美电脑编织有限公司,吴江佳依达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太商初字第00057号原告吴江市万家美电脑编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盛建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海林。被告吴江佳依达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杏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万家美电脑编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佳依达服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市万家美电脑编织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万家美电脑编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万家美电脑编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吴江市万家美电脑编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 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黄亚平 来源: